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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ive for 七月, 2004

再看《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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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在家用DVD机看的德语枪版。这次这个版比较好,有中文配音。配的还可以,是中影配音影院放的那个版吧。



  1. 年轻男女主角声音太嫩了。
  2. 英国的气象观察站几个人的对话好像配错音了。应该是“我们有发电邮”,配成了“我们有发电机”。
  3. 在灌满水的地下通道进行输散的警察中文配音配的真像中国警察。
  4. 呵呵,北京七月十日
  5. 副总统怎么感觉像陈强呢。
  6. 年轻女主角怎么是“前些天”割破的腿,这样的配音呢,不是刚刚在楼下割破的么。
  7. 代领大家的警察虽然理论是错的,但是他还是很负责的。
  8. 救护车都这时候了还敢过来了……。(吹嘘人性伟大啊)
  9. 趁年轻女主角破伤风发烧时骗人家,无耻!
  10. 总统也最后走,再次吹嘘啊。
  11. “前些天她说过腿割伤了”?又好几天了?时间过的这么快?
  12. 在风眼中没风的时候,温度是怎样上升的……?为啥美国国旗被冻上前的一刹那国旗飘起来了呢?
  13. 不知道老男主角到曼啥顿对救他儿子有什么帮助。这一天一天的过的还真是快。
  14. 哪那么巧到一个地区就能正好能看到那个地区的路牌呢。

 
 

跟移动的短信合作真是没脾气,跟SP合作再加上个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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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的规矩三天一调整,五天一变动。“再次重申”严禁经营的东西还是有那么多人在搞。


业务上三天两头的变动使技术上也要跟着变化。本来就没啥赚头的一种人家“严禁经营”的“支付方式”,还得天天跟着他的变化变。


移动的规矩变了也就变了,问题是我们是在和移动的SP合作。移动的条文下发到SP,SP还没转答给我们,他就已经开始执行了,大大的措手不及。


这TM还怎么搞啊。

 
 

刚从香山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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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白天下过雨,落日时火烧云,天气很好,七点四十找王中王去香山。


八点二十打车进香山饭店外门,说是去香山饭店消费。


上山的人还是不少,估计都是用各种方法混进来的。


吃过饭再上香山果然要比没吃饭爬有力气。


打手电上下山的人不少,不喜欢。


下山时有一伙人谈起话来感觉对方不友好,没劲。


回来了,玩会SimCity4,今天刚升到768M内存,爽一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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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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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健全公证制度,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人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公证行为,预防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证定义]公证是在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人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并赋予其法定效力的活动。


  第三条 [公证原则]公证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对公证活动的保障]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禁止非公证机构和个人从事公证活动。


  第五条 [获得公证证明的权利]国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公证证明的权利。


  第六条 [行政管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全国的公证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公证工作。


第二章 公证人


  第七条 [公证人]公证人是在公证机构执行公证职责的法律职业人员。


  第八条 [基本条件]担任公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3周岁至6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品行良好;
    (四)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禁止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证人: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过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公证人的情形。


  第十条 [执业条件]符合公证人条件的人在公证机构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出执业申请;
    (二)在公证机构实习期满并经岗前培训合格;
    (三)缴纳执业保证金;
    (四)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注册,颁发公证人执业证书;
    (五)履行执业宣誓。


    公证人实习、培训、审核注册的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公证人执业证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禁止行为]公证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公证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利用办理公证之便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侵吞、窃取、骗取、挪用提存或者保管的财物;
    (三)指使、诱导公证当事人或者证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制作虚假公证书;
    (四)为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办理公证,办理与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五)私自收案办证、私自收费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六)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八)从事与公证人职务不相符的营利性经营活动;
    (九)兼任其他职务,但兼任人民代表大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职务以及仲裁机构、教育科研机构的非专职性职务的除外;
    (十)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三章 公证机构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公证机构是履行国家公证职能、提供法律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


    公证机构不分级别,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设立原则]公证机构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按地域设立;公证机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全国公证机构、执业公证人的数量限额及公证业务辖区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一个公证业务辖区内至少应当设立一个公证机构。


  第十四条 [设立条件]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的公证人;
    (二)有30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五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组建。


  第十六条 [登记]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撤销,应当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登记时,应当同时核定该公证机构的名称、住所、公证业务辖区和主管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内部制度]公证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是公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公证机构的主任由主管司法行政部门从该机构中执业三年以上的公证人中选任。其他公证人及辅助人员由公证机构聘任。


  第十八条 [禁止行为]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公证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利用公证职权收受公证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侵吞、挪用提存或者保管的财物;
    (三)出具虚假公证书;
    (四)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五)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
    (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七)违反规定聘用公证人员;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章 公证机构的业务


  第十九条 [公证业务]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务:


    (一)证明合同、协议;
    (二)证明委托、遗嘱、继承、赠与、财产分割;
    (三)证明收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
    (四)证明身份、学历、经历、未受刑事处罚;
    (五)证明出生、生存、死亡、居住;
    (六)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等属实;
    (七)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八)证明企业资信和经营情况、章程、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证明网络交易者的身份和资格;
    (九)对招投标、拍卖、股东大会、财产清点、开奖、物品封存和销毁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予以证明;
    (十)办理提存、证据保全;
    (十一)制作票据拒绝证书、违约行为记录;
    (十二)办理发往域外使用的证明;
    (十三)根据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国际惯例办理其他事项的公证。


  第二十条 [特殊业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可以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第二十一条 [其他业务]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登记事务;
    (二)清点、保管遗产和其他财产;
    (三)代书、保管遗嘱和其他非诉讼法律文书;
    (四)其他与公证性质相符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二十二条 [普遍效力]公证文书具有普遍的法律证明效力。


     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登记部门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三条 [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持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第二十四条 [成立效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公证证明是法律关系确立、变更或者解除的依据;未经公证,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其他效力]当事人将应当给付的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依法提存于公证机构时,即视为履行了给付义务。
公证机构依法办理的登记,发生登记的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对公证效力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申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证,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也可以向事实发生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办理不动产转让的公证,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遗嘱、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的公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提出。


  第二十七条 [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公民申请办理遗嘱、委托、生存、放弃权利等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必须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


   第二十八条 [法定申请事项]为防止侵害合法权益和影响社会秩序的结果发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应当申请办理公证:


  (一)招标、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等不预先公开或者不便公开监督的重要经济活动;
  (二)发行、销毁债券、彩票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
  (三)拆迁房屋等时过境迁难以收集证据的,以及不动产的继承等重要民事、经济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举证义务]公证申请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充分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条 [公证费]申请办理公证,应当交纳公证费用。交纳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公证费收费办法及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 [受理]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公证业务辖区内受理公证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受理规则]公证申请人就同一个公证事项同时向两个以上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的,由最先受理的有业务管辖权的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机构之间因受理公证事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的公证机构办理。


    对特殊事项的公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公证机构办理。


  第三十三条 [告知义务]公证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公证当事人所申请的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可以应公证当事人的请求为其提供法律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查]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重点核查下列事项:


    (一)公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二)公证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及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相应的权利;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四)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五)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第三十五条 [补充证据]公证机构认为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难以进行公证的,可以要求公证当事人补充。


  第三十六条 [调查]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根据需要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档案、文件,核实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信情况,并对有关的现场或者物证进行必要的勘查和检验,有关组织和公民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可以相互委托调查。


  第三十七条 [出具公证]公证机构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证据确实、充分,手续齐备的,应当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八条 [公证书]公证书是公文书。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规定制作,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和公证人执业印章。


    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还应当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根据公证当事人的要求,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可以附其他文字的译本。


  第三十九条 [办证期限]公证机构应当在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公证书;复杂、疑难的公证可以再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规定。


    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公证当事人补充证据材料等正当理由占用的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公证事项本身延续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条 [不予公证] 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的;
    (三)拒不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费用的;
    (四)申请人与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五)公证当事人之间就所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六)公证当事人拒绝补充证据材料或者不能补充证据材料,经过公证机构调查也难以查清的;
    (七)因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第四十一条 [撤销公证书]公证书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的,应当由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十二条 [申诉]公证当事人或者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公证机构作出的变更、撤销公证书、不予公证、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该公证机构的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但正在进行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审理终结的除外。申诉的程序和处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申诉人或者公证机构认为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当,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公证协会


  第四十三条 [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是依据本法设立的全国性公证行业组织。地方公证协会是地区性行业组织,接受中国公证协会的指导、监督。


  公证人、公证机构、地方公证协会必须加入中国公证协会。


  第四十四条 [章程]公证协会根据章程进行活动。


  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地方公证协会章程不得与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行业管理]公证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规范,实施执业条件和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执行行业惩戒,管理公证事业发展基金、公证赔偿基金、公证人执业保证金和公证专用物品,办理全行业公证责任保险,维护行业及公证机构、公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授权管理]公证协会可以实施司法行政部门授权的公证管理职责。


  第四十七条 [行业惩戒]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对地方公证协会根据行业规范作出的行业惩戒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公证协会申请终局裁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证人责任]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记过、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虚构事实,伪造、变造证据材料的;
    (三)违反公证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毁坏、侵占、盗取、丢失公证专用物品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违反公证执业纪律,或者严重违反公证人职业道德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公证机构责任]公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停办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撤销机构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出具错误公证书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的期限,延误办理公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拒不办理公证,或者拒绝撤销、变更错误公证书的;
    (五)遗失、涂改、毁损公证档案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扰乱公证活动秩序的责任]公证机构以外的人员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充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招摇撞骗的;
    (二)伪造、变造公证书,伪造、变造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人执业印章的;
    (三)以暴力、胁迫手段妨害公证机构、公证人依法办理公证的;
    (四)伪造、变造、倒卖公证专用物品的;
    (五)向公证机构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违反公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赔偿责任]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办理公证因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者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在公证机构资产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损害是由公证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公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提取公证赔偿基金,参加公证责任保险。


  第五十二条 [管理机关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登记注册、处理申诉案件、实施处罚过程中,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救济措施]行政相对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特殊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法和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事务。


  第五十五条 [对人的适用范围]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适用本法。


  第五十六条 [过渡措施]本法施行前的公证机构应当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要求。


  第五十七条 [解释]本法所称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事实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地域范围是指公证业务辖区的地域范围。


  第五十八条 [生效时间]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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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游客使用手机引发居庸关长城雷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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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5日02:19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卢亭 通讯员王文强)针对23日居庸关长城部分游客遭雷击的事件,昌平区十三陵特区办事处昨日邀请昌平区气象局局长与几位气象专家共赴现场分析雷电袭击游客的原因。专家们在考察后认为,游客遭雷击系在雷雨天气使用手机引发感应雷所致。



  专家们根据现场防雷设施的安置,以及高于和低于遭雷击游客当时所处的烽火台区域的游客均未遭受雷击情况,与事发时有游客使用手机等情况进行各方面的勘查分析论证后,专家们认为在雷雨天气使用手机引发感应雷是雷电袭击游客的主要原因。


  据专家介绍,手机电磁波是雷电很好的导体,能在很大的一个范围内收集引导雷电。在使用手机时,手机会发射电磁波,如遇高空向下电流极易造成雷击;在雷雨天气,手机开通电源都极易引来感应雷,而在雷击区打手机,手机无疑就充当了避雷针的角色。而且据研究,如果手机信号过强,有时连避雷针也不起作用。因此专家提醒市民和游客,切忌在雷电时特别是在地势较为空旷、周围没有高大建筑物的地方使用手机。


  据十三陵特区办事处和居庸关长城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居庸关长城景区现安装有13个防雷设施。同时十三陵特区办事处还表示,这次游客遭受雷击事件使该办事处和居庸关长城管理处都受到了很大震动,他们今后将在旅游景区内的醒目位置加设警示牌,向游客宣传在雷雨天气关闭手机等避雷常识;并在强雷雨天气将劝阻游客不要登城、登山,同时加强对游客的疏导,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部分游客未付药费出院


  本报讯(记者田乾峰)在居庸关旅游遭雷电击而受伤的数十名游客,昨天全部出院。其中部分游客没有支付医药费,居庸关长城管理处刘全中副主任称,他们会全部支付拖欠的医疗费。


  7月23日,事发当晚,一些遭雷电击中的游客恢复后,没有付费连夜出院。宣武医院分院烧伤科医生黄玉新说,当时,医生做了一些拦截没有什么效果。黄医生显得很无奈:“我们能采取什么行动呢!”


  昨天,14名游客已全部出院。截至昨天下午4时,只有6名游客支付了费用,部分是旅游团垫付的。其余游客的费用没人来支付,“如果找不到人来支付,医院只好自己垫付。”黄医生说,这些费用包括抢救费、治疗费等,大概每人需要六七百元。


  居庸关长城管理处副主任刘全中称,昨天他们已派人到宣武医院分院处理医疗费用等问题。不管需要支付多少医药费用,他们都承担下来,不需要任何人担心。同时表示,他们正在向北京市有关部门上报此事。


相关评论


2004-07-26 13:04:18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210.22.146.*?
专家的建议真好,以后我们在发电厂多造几个基站,在家多买几个手机,发出来的电直接从基站发到我家里,省了好多电线了,这不很方便吗?不过周围的人可要当心不要触电了哦。


2004-07-25 21:20:28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61.172.109.*
这种说法和做法只是想推卸管理不善的负责而已


2004-07-25 21:07:17 网友:masteryu4950 发表评论 IP:219.128.139.*
回复新浪网友: IP:218.19.114.*【时间:2004-07-25 19:19:17】
这你就不懂了!用手机那人是在报告要攻击的座标。据说中东地区用导弹打屋子也是事先派人定位的说?
【原帖】无知,假设打手机的人引了雷,那他就相当于避雷针,其他人为何被击倒???
?
2004-07-25 20:09:12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218.12.43.*
电磁波能成为电磁波的”导体”, 只要能证明以上正确, 我想获得诺贝尔奖没问题. 作为一名电子学专业毕业的学生, 听到专家们说电磁波能成为电磁波的”导体”, 很感惭愧, 大学真是白上了.


2004-07-25 19:05:33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210.14.253.*
打雷时不宜在空旷地方打手机,这是因为打手机时手机的天线处于最高位置(现在的手机的天线其实是很短的,甚至是内置的,可能管理员的对讲机的天线危害更大),而且通常为尖端金属物,容易引起感应电荷大量积累而诱发雷电,而非电磁波诱发,如果在有遮挡的烽火台内打手机,更不可能是引发雷电的原因,这个雷主要的原因还是该烽火台没有安装避雷装置导致的,硬把责任推到打手机上虽然可以推卸了管理责任,但却违反了科学,造成误导。类似的还有“严禁在加油站打手机”,一点科学根据也没有。除非手机在使用时有电火化产生。否则这点电磁波还能引爆汽油?假如这个结论成立(手机的电磁波达到足以引爆的强度),那我们平时打手机对的大脑的危害就严重了。——一位大学物理教授。


2004-07-25 16:01:57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159.226.206.*
“使用手机可以引雷”的说法值得商榷.人工引雷还需要用火箭带一根金属导线上去才有可能引下雷来.我们研究所搞人工引雷就是用这个办法,也不是每次都能引下的.再说,不打电话时,手机也时时在发信号,告诉基站手机的位置,不然别人给你打电话时,怎么知道你的位置.如果打电话要引雷,那么不打也会引雷.还是请权威专家给出说明,不要以讹传讹.?


2004-07-25 15:28:10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210.75.15.*
向烽火台管理部门索赔。不装避装置,多次引发灾难。还推脱责任,造遥手机能引雷。


2004-07-25 15:26:38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218.23.159.*
该旅游景点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是否有瑕疵?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这些问题都没有完全弄清楚的情况下,说受伤的游客素质低,不付医疗费用是十分可笑的。


2004-07-25 15:19:48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61.51.158.*
打手机的人当时在手机里说:“我是王成,向我开炮,结果,你们都知道了”??


2004-07-25 14:59:13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61.149.201.*
手机不是什么好东西 辐射出脑瘤你们丫就高兴了!


2004-07-25 14:52:32 网友:zhaoxl886 发表评论 IP:220.180.101.*
打雷的时候不开手机是因为雷电所产生的电磁脉冲容易导致电子产品损坏
但是没听说过手机能导致雷击的,这很明显是在推卸责任


2004-07-25 14:22:48 网友:爱是永无止境 发表评论 IP:61.183.178.*?
这个意思是说:雷劈死两个人倒无所谓,要是把老祖宗留给咱们的长城搞跨了,那罪过可就大了~所以以后谁他妈要是在下雨的时候在长城上用手机话,一律以蓄谋破坏文物罪论处!!!!!!!!


2004-07-25 14:01:58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221.208.92.*?
如果说手机电磁波在接听电话时瞬间改变周围磁场,导致雷雨云层和地之间的磁场波动,造成雷击,我倒相信。我是物理系毕业,电磁学、固体物理、光学、物理光学我都学过,不记得电磁波能导电!!!!???是知识更新太快吗?还是我还没学明白小学自然??我迷茫了!


2004-07-25 12:24:34 新浪网友 发表评论 IP:211.140.10.*
这是基本常识,你不信可以在雷雨天到旷野打手机试试看!
甚至有些雷击案例:遇难者手机别在腰间,待机状态,都招到雷击,因为待机状态的手机也可能处于收发射频状态,例如做位置更新、接收短信、常规更新等!
有些事情,自己不懂,别随意指责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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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S 系列介绍(一):RSS的一些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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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与Blog相关的技术,不可不谈的就是RSS,这个缩写在英文中可以有几个源头,并被不同的技术团体做不同的解释。既可以是“Rich Site Summary”,或“RDF Site Summary”,也可以是“Really Simple Syndication”。为什么有这么多含义呢?这还要从RSS的一段今天也没有理清的关系说起。

今天肯定有人还记得IE 4刚刚推出来的时候有一个有趣的功能,那就是新闻频道。这个新闻频道的功能与Netscape推出的新闻频道是很相似的(当时Netscape还是市场上领先的浏览器)。为此Netscape 定义了一套描述新闻频道的语言,这就是RSS,只不过Netscape自当时起每况愈下,所以最终也没有发布一个正式的RSS规范(只发布了一个0.9版本)。而微软也在当时推出了支持自己IE的CDF(Channel Definition Format)数据规格,与RSS非常接近。微软试图用新闻频道的功能把“推”(Push)技术变成一个应用主流,并与Netscape抗衡。不过出乎预测的是,“推”技术自始至终没有找到合适的商业模型,而且伴随着其他各类网络特性的出现,也日益无法显现自身的优势。新闻频道在浏览器中的地位最终日暮西山,最后也在IE的后续版本中消失了。

新闻频道的确进入了低谷,但是RSS并没有被业界人士所抛弃。过去两年,Blog从一个专业群体开始,逐步成为了网络上最热门的新话题。而RSS成为了描述Blog主题和更新信息的最基本方法。于是RSS这项技术被著名Blogger/Geek戴夫·温那(Dave Winner)的公司UserLand所接手,继续开发新的版本,以适应新的网络应用需要。新的网络应用就是Blog,因为戴夫·温那的努力,RSS升级到了0.91版,然后达到了0.92版,随后在各种Blog工具中得到了应用,并被众多的专业新闻站点所支持。在广泛的应用过程中,众多的专业人士认识到需要组织起来,把RSS发展成为一个通用的规范,并进一步标准化。一个联合小组根据W3C新一代的语义网技术RDF对RSS进行了重新定义,发布了RSS 1.0,并把RSS定义为“RDF Site Summary”。这项工作并没有与戴夫·温那进行有效的沟通,而戴夫则坚持在自己设想的方向上进一步开发RSS的后续版本,也并不承认RSS 1.0的有效性。RSS由此开始分化形成了RSS 0.9x/2.0和RSS 1.0两个阵营,也由此引起了在专业人群中的广泛争论。

因为争论的存在,一直到今天,RSS 1.0还没有成为标准化组织的真正标准。而戴夫·温那却在2002年9月独自把RSS升级到了2.0版本,其中的定义完全是全新的模式,并没有任何RSS 1.0的影子。这引发了网络上进一步争议,究竟让一个越来越普及的数据格式成为一个开放的标准,还是被一家公司所定义和控制,成为了争议的焦点。戴夫·温那并没有为自己辩解,他的观点是RSS还需要进一步发展,需要专业人士更明确的定义,不过恐怕这种轻描淡写不能消除人们对RSS“被一家商业公司独占”的担心。

前面的铺垫对用户来说也许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可能更多人关心如何在自己的Blog增加RSS输出,这样可以让很多新闻聚合工具(例如CNBlog刚刚推荐的NewzCrawler)很容易找到你并自动获得你在Blog中的更新内容。

所以我们会在后面的系列文章中逐步增加对RSS工具的介绍,以及如何在你的Blog中添加RSS输出格式和相关的标志链接。等不及的用户,可以先到我的个人站点上的一个临时链接地方尝试起来了,我提供了一个简单的RSS生成工具和相关的介绍(对Blogger.com工具最佳,其他工具还没有做测试)。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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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goghs 的一个留言,供大家参考,普通用户大可以跳过:
“关于RSS两个标准之争前段时间确实很激烈,很多局内人士被迫翻出了陈年老帐。有些争论甚至到了攻击的地步。跑开情感因素不论,作为一个完全的局外人,我个人是比较偏向于0.9x/2.0 (具体就是0.91 -> 0.92 -> 0.94 -> 2.0)的。1.0将rdf的命名空间重新加入了RSS,这有它的意义。但是从RSS使用的领域,至少是现在的使用目的而言,1.0标准显得过重了。相比之下2.0更简单更实用一点。
至于说一家公司控制标准的问题,其实从一开始RSS就处在这种状况之下,如果你认为它是被控制的话,从一开始就被控制了,即使在Netscape的年代。作为一个开放标准,这种控制并未对用户形成什么危险。 其实1.0背后也是一家公司,知名的O’Reilly。
从既有资源而言,0.9x系列占有压倒优势,我想2.0会作为当然的既得利益者,继续占有统治位置。

但是对于一个开发者来说,可能这种争论更容易被调和,因为你可以同时支持他们,甚至包括以前所有的标准。
这涉及两个方面:
1. source:
你可以生成两个版本,分别符合1.0和2.0规范。
或者你可以生成一个XML源,然后使用XSL/XSLT转换成1.0/2.0格式。
2. aggregator:
对不同的格式分别使用不同的解析。

当然,我希望最终还是能够互相妥协,只保留一个标准。不过这也许很难,因为这在计算机领域是最不常见的一件事。不管是公司之间,还是业余开发之间,都不容易达到一致。”


Isaac: goghs的留言很好,算是对这场标准的争论的一个补充吧。大家可能会奇怪,这种争论会不会对Blog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照我说,不一定,很可能是促进作用更多一些。不像最近国内的某些争吵,吵来吵去其实伤害了发展和进步。另外,从技术开发上来说,我也非常支持0.92系列的简易性,把新浪新闻变成RSS 0.92并导入NewzCrawler 就是一个10分钟的工作,而RDF相对麻烦一点,当然也不过是处理一些额外的命名空间而已。但是从整体来说,Sementic Web(语义网)也需要大家的通力支持才能够有更好的未来,而作为承载语义网的一个重要部分,RDF应当被有责任感的人们所推动。不过我还是要承认RDF应用到RSS中还为时过早。


转贴自:http://www.cnblog.org/blog/archives/2002_10_20_cnblog_archive.html#83274205

 
 

邮箱被称“极不稳定”,搜狐状告网路科技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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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 通讯员郭京霞)自从互联网诞生以来,网站之间的官司就接连不断,这与互联网企业缺乏规范有关。今天上午,搜狐与北京网路科技有限公司在市一中院就搜狐邮箱的稳定性是否极差打起官司。记者在庭上发现,有40多名全国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市一中院之邀前来旁听此案,一些代表表示,旁听网络官司,能加深对互联网企业存在问题的了解,有助于相关的立法调研。


  搜狐代表和委员们旁听的是一起涉及损害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案。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称,网路科技的业务之一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客户出售软件,搜狐发现,如果网路科技的客户要求将购买的软件发送到其使用的搜狐邮箱时,就会弹出网路科技预先设置的提示文字:“由于@sohu.com的邮箱极不稳定,经常收不到本站发出的邮件,请您不要使用@sohu.com的邮箱”。经查核,搜狐与网路科技之间确实不能实现电子邮件互通。搜狐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搜狐在服务器上设置了防止垃圾邮件的自动识别装置,而网路科技由于其发出的邮件的某种特性,被自动识别装置列入拒收发件人。搜狐请求法院判令网路科技停止贬损其商业信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两万元以及合理支出11000元。

  网路科技对搜狐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该公司认为搜狐邮箱应归纳斯达克搜狐上市公司所有,而不是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路科技还认为,其向用户发出的提示是对用户的负责,所提示的内容完全基于事实,如果不提示,反而会损害用户的利益,因此这种提示是善意和必须的。


《北京晚报》2004-7-20,http://www.bjd.com.cn/BJWB/20040720/GB/BJWB^11770^10^20W1016.htm

 
 

【玩玩】玩了QQ泡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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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玩啊,一晚上时间玩到高中,然后就不好长了。那帮院长等变态名字的,看着名字害怕,不想这么费脑子和他们玩了。


记录一下:


宠物与道具的关系


















































































类型 平均型 支援型 攻击型 防守型 捣蛋型 幸运型
道具/宠物 Q哥哥 Q妹妹 鲨鱼 兔子 南瓜 菠菜猫
+1 20% 10% 45% 10% 5% 10%
+2 10% - 30% 10% - 10%
加速 10% - 5% - 30% 10%
自转 10% - 5% - 30% 10%
问号 10% - 5% - 30% 10%
-1 20% 40% 10% 20% 5% 20%
-2 10% 40% - 20% - 15%
盾牌 10% 10% - 40% - 10%

 
 

【玩玩】打企鹅4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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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车停放不过一两分钟便不见踪影,摩托车存放后一转身就不翼而飞……类似窃贼“下手快”的问题,人们往往想像不出,窃贼团伙配制的一把把“万能钥匙”,让许多防盗锁不堪一击。
女贼身怀“绝技”


  11月24日中午,一名女子鬼鬼祟祟钻进南宁市民主路一单位,径直走到职工宿舍楼下的车棚。她正对一辆摩托下手时,被附近巡逻的保安人员逮了个正着。


  这貌似小偷被带到保卫科后,不得已交出了11把用特殊材料制成的开锁工具,这让见多识广的保卫科科长大吃一惊:“偷车工具我见多了,但一次缴获这么多把‘万能钥匙’还是第一次……”


  记者获悉赶到现场时,那貌似秀气的女贼只是一个劲地哭,且一问三不知。被缴获的11把自制开锁工具样式不一,令人瞠目结舌的是,保安人员当场让那名女贼演示做案过程:只见她选了其中一把钥匙,插入她刚才作案时开过的“铁××”牌摩托车防盗锁,看上去坚不可摧的大锁竟“啪”地一声弹开了!前后不到10秒钟。


  保安科梁科长介绍说,从今年11月15日到24日,该单位大院一共抓住了4名正在作案的偷车贼,其中就有两名身上藏有这种自制的开锁工具,另外两名可能是趁乱把手中的“万能钥匙”扔掉了。在保安科办公室,记者还看到从窃贼手中缴获的除“万能钥匙”之外的其它各种作案工具,如与“万能钥匙”配套的套筒、铁钳子等,其中还有一把自制的扳手。


  “这是专门用来开自行车锁的。”梁科长说完就给记者做了个演示,他把“扳手”插入一把自行车锁中,几秒钟功夫,两个拇指粗的大钢管锁“喀嚓”一声就打开了。记者发现,这种“扳手”一头大一头小,而且规格样式全部是按照车锁形状设计的。


遭遇“识货”老板


  “这是什么东西?怎么我以前没有见过这样的铁钉?”“这种螺丝钉我从来没有见过,你是从哪里买的?”当记者带上“万能钥匙”向10来家五金商店打听其来龙去脉时,许多店老板见后不仅“不识货”,甚至还提出各种怪异问题,让原本一心求教的记者哭笑不得。


  直到记者把南宁市五里亭附近的五金市场逛了个遍,才遇上了一位“识货”的老板。他拿过一把钥匙,用手掂量了一下,意味深长地笑了笑。看他的眼神,是把记者当成了这些“万能钥匙”的主人了。


  老板随后一副很有见地的样子,捻着胡须告诉记者:“这都是用冲击批的批头做成的,我做不了,但有材料卖,前两天还有你的两个‘同行’来买过呢。”他从柜台里拿出一个塑料盒子并打开,盒子上标明有“铬钒钢”字样,说:“这就是冲击批。”记者仔细一看,一个冲击批盒子里配有6个长短不一的批头,最长的约有6厘米,最短的有3厘米,正好是一套。


  “你是‘行家’,知道这是好东西,它的硬度比钢还高,是你加工‘工具’的上上之选。像很多不识货的人,竟然拿内六角扳手去加工,用是能用,不过效果就差多了。干你们这行的,最重要的是求个保险、快捷,何必为了几个小钱去冒风险呢?”看起来,老板很希望促成这单生意,他说完又拿出一盒内六角扳手给记者做比较,也是一盒六个。记者拿起一个冲击批,发现它的尾部和缴获的“钥匙”相同,都是像铅笔一样的六边形柱体,刚好套进螺丝批柄里使用,且质地亦相同。


  而这些能加工成“万能钥匙”的冲击批,价格也不贵,一盒6个只要35元。内六角扳手更便宜,根据不同型号,一盒只要20元左右。随后,记者在南宁市内一些稍大的五金店内,都看到了这种冲击批,除整盒出售外,还能散装卖,按照不同规格大小,售价在5元至11元不等。
追踪“加工流程”


  “万能钥匙”用冲击批作为材料制成,但冲击批又硬又重,盗贼是用什么方法,把它加工成一把把能破百锁的“万能钥匙”呢?


  24日下午,记者走访了南宁市园湖路、思贤路上几家锁具修卖店,店老板们看到“钥匙”后,都用一种奇怪的眼神盯着记者道:“我们只是给客人配钥匙、帮开锁,这种东西不知道是什么,也没这个本事做出来,不过你可以去问问专门的金属加工店。”


  在一位修车师傅的指点下,记者来到位于建政路的一家金属加工店,店主是一位头发花白的老人。“师傅,这些东西是什么做的,您知道吗?”记者把“钥匙”在店主面前摊开。老师傅看了一眼,拿起其中一把一字型“万能钥匙”说道:“我可以加工出像这个大致形状的工具,不过上面的沟槽要找专门的铣车机器才能做,我没有机器。如果不磨沟槽,做一把5元钱。”记者问店主为什么一般的金属加工店都无法做这类钥匙,他回答说:“带刨机的车床才做得出来,我这里的机器不行,你可以去北湖路看一下。”


  25日早上,记者来到北湖路,车床加工车间倒是找到了六七家,但他们的车床都没有磨沟槽所需要的刨机。几经周折后,记者终于在北湖菜市旁,找到了一家有刨机的车床加工车间。


  车间的老板正在调试机器,看到“钥匙”后,没等记者开口就问:“你是不是想做这种东西?前两天也有两个年轻人来这里做……”说完,还做了一个用钥匙开锁的动作。记者连忙点了点头,问:“是不是经常有人来做这些东西呢?”老板望了望记者,顿时警惕,沉思片刻后把手一摊说:“我这里是可以做,但懂操作的人今天不在,帮不了你……”


  随后,记者了解到,上面讲的只是其中的一种制作方法。一位从事车锁行业十几年的师傅介绍说,记者手里拿着的窃贼们的“万能钥匙”,确实是用冲击批加工而成的。但从沟槽上的粗糙线条可以看出,制作方法有的不是机床刨机刨制,因为刨机刨出的沟槽会更整齐、更平滑,记者手上的这些“万能钥匙”有部分是用手提砂轮手工打磨而成的。


街头“锁王”说“万能”


  弄清“万能钥匙”的诞生过程后,记者又去找南宁的钥匙王们,请他们剖析“万能钥匙”。


  七星路锁匙王店的老板黄先生开锁、卖锁已经有几十年的经验,他随手拿起一把十字型的“万能钥匙”看了看,说道:“这些‘万能钥匙’其实是专门用来破坏锁的工具,并不是仅仅用来开锁,这类钥匙全部用特殊的钢材打磨而成,用这种‘万能钥匙’开车锁,插进后用力一扭,便破坏车锁的结构,结构一被破坏,锁头自然就开了。”说完,黄老板还叫伙计找来一根内六角型扳手和一根冲击批批头作对比,大小正好和“万能钥匙”一模一样。


  黄老板细细查看记者手头的11把“钥匙”,详细地向记者介绍起这11把“钥匙”的不同用途:其中5把用来开自行车锁,5把用来开摩托车锁,还有1把用来开常用的十字型门锁。


  同时,这11把锁还可以按形状分为5类,第一类是十字型,这种形状的共有3把,两把小的专门开钢丝类软锁,大的可以开商铺的拉闸门锁;第二类是一字型,这种形状的共两把,一把正槽在前,反槽在后,另一把则正好相反,主要是用来开摩托车电门锁、汽车电门锁、摩托车尾箱;第三类是三角型,这种形状一共3把,其中1把还断了半截,这种三角型“钥匙”专开三面都有弹珠的锁,例如“神×”牌摩托车防盗锁;第四类是牙齿型,专开“×宝”牌类摩托车防盗锁;最后一类是圆柱型锁,专开像“×××之星”类圆形钢珠锁。


  他还特别告诉记者,这些“万能钥匙”的底部用扳手拧的地方都比较短,一般只有1厘米左右,“这些钥匙插入锁中,再用六角或八角扳手拧,拧的时候比较省力,也不易被人察觉……”


  梁明中先生是中国锁匠协会会员,对“万能钥匙”有研究。他告诉记者,目前市场上的所谓防盗锁,能真正起到防盗作用的寥寥无几,甚至可以说没有哪种锁能真正防盗。特别是市面上最常出现的传统的一字型、十字型车锁,这些锁的制作工艺都比较简单,发明的年代也已经很久远,就算最笨、技术最差的小偷也能轻易撬开。


  梁明中说,记者手中的“万能钥匙”是小偷自制的,别看小偷大部分文化不高,干这个还是很有一套办法的。小偷们在制作“万能钥匙”前,会先在市场上买几把被称为最坚固,或市民最常用的车锁进行研究。他们会先把车锁肢解,仔细观察。最后,这些人才去弄些比较坚硬的金属材料回来加工成“钥匙”。一般用冲击批,因为它的大小、长短刚好和钥匙相似。制作方法就花样多多了,有用铣车加工刨出沟槽的,也有用手工砂轮磨制的,甚至还有用锉子一点一点锉出来的。


  不管做出的“万能钥匙”是否美观,效果却是实实在在的,只要它能插进锁孔,就能把锁打开。有时候这种“钥匙”甚至比原装的还“管用”,不到5秒钟就可以轻易“搞掂”一把摩托车锁。


商家“甘拜下风”


  为了试“万能钥匙”是否管用,南宁市一家锁店的黄老板找来一把“神×”牌摩托车锁,拿起一把三角型的“万能钥匙”插到锁孔里,从工具箱中翻出一把八角型扳手,用扳手头对准插进去的“钥匙”轻轻地敲了两下,然后把扳手套进钥匙头,猛地一用力,“喀嚓”一声,锁开了……从钥匙插进去到把锁打开,总共不到20秒钟。“熟练的小偷只需几秒钟就可以轻松搞掂,丝毫不费什么劲。”他说。


  黄老板随后另外还试了4把锁,其中试了一把家用十字型锁、一把“×宝”摩托车防盗锁、摩托车电门锁、拉闸门锁,结果一下子全打开了。当摩托车电门锁被“万能钥匙”打开,摩托车发动机隆隆作响时,一旁的伙计惊得目瞪口呆:“什么?这样管用?”27日早上9时,记者来到了位于南宁市华强路的一家锁店,据业内人士介绍,这家锁店是好几个知名品牌机械锁在广西的总代理,生意是做得比较大的。


  当记者把11把“钥匙”依次摆在锁占的女老板面前时,她惊呼了一声:“模具这么多!肯定是个惯偷!现在的小偷太厉害了,连我们卖锁的都提心吊胆”。


  女老板看了一下,拿来了一把“×宝”牌的摩托车防盗锁,告诉记者:“这个锁的锁孔是中间隔开的,要用齿状的钥匙才能开启。在前段时间还是蛮保险的,但现在有人说不行了,看见你带来的工具中,有一个就是齿状模具,不信还真不行。”随后,翁女士把齿状的“钥匙”插进锁孔,没有用力拧就拔了出来:“肯定可以开,而且对于一个熟练的小偷来说不过是几秒钟的事。”


  连着试了好几把各种品牌的锁后,女老板得出结论:小偷使用的这些“钥匙”,只要能把它插入锁的锁孔,那把锁就基本上算是废了。而从“钥匙”的形状来看,现在她店里面摆卖的各种锁中,只要锁孔是十字型、一字型、圆型、三角型的,基本上都能“一网打尽”。女老板推断说,现在市场上,锁孔为月牙型、∏字型的锁出现时间还比较短,估计一时半会儿还造不出相应的模具,可能安全一些。


  谈到锁具的安全性时,女老板不停地强调:“店里面再好的锁,我也只能说相对安全,可不敢向顾客保证绝对防盗。毕竟现在锁具的安全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锁孔和钥匙的改进,而厂家改进更新锁具的能力,比起小偷研究锁和制造出‘钥匙’的速度来,总是慢半拍。”


技防专家指点迷津


  广西区公安厅的技防专家告诉记者,目前各种机械防盗锁很难再起到真正的防盗作用,因此市民的居室、车辆要锁得万无一失,光装个防盗锁还不够,这样只能防君子,防不了窃贼。


  这位技防专家说,目前市民防盗最好是要将机械锁连上电子报警器。现在各种报警器种类比较齐全,有门磁报警、红外报警、微波报警等等,报警器可以连通警方,也可以连到自己手机上。报警器不但在有人撬锁时发出警示声吓阻窃贼,而且可以及时向主人或警方报案,是目前对付窃贼“万能钥匙”的好办法。